一、政策背景 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2017年4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了该《办法》,并做了相关工作部署。目前,杭州、金华、绍兴、嘉兴、湖州、丽水均已调整征缴标准和范围。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将对市区残保金征缴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征收主体:原残保金征收主体为残联部门,现调整为由地税负责征收。 (二)征收标准:原残保金缴费标准为21600元/年·人,现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 工资核定征收。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征收范围:原残保金缴费人数按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中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申报,现需调整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中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得低于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平均缴费人数。 三、实行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8月15日,因工作要求紧迫简化程序,自发行之日起实施。其中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9号)等文件精神,对于2017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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