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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根据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继续将市级(含市级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各区(功能区),即对市级(含市级以上)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区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公布,不再报市级审定。有关免税资格认定要求,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11号)执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使非营利组织及时、准确掌握财税〔2018〕13号、浙财税政〔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市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按主管税务机关向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主管分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主管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主管分局应及时组织进行联合审核确认。 (三)按照管理权限,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主管分局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温财预〔2017〕46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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