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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农〔2018〕667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17〕16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扶办〔2017〕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等精准扶贫政策的通知》(温扶组〔2017〕14号)和《关于2016—2017年扶贫创新性项目评审结果的通报》(温扶办〔2017〕20号)、《关于下达2018年扶贫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温扶组〔2017〕3号)及《关于印发温州市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组发〔2015〕46号)、《关于开展2018年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办项目工作的通知》(温组发〔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2018年度温州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50万元(详见附表)。 本次下达资金主要根据各地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创新性项目评选结果和农村工作指导员(村第一书记)派驻情况进行分配,其中: 1.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是按计划数110户下达,按每户3万元测算补助,共下达市级补助资金330万元。对未完成上年度任务的地区,本年度暂不安排新增任务。 2.低收入农户补充保险是根据2018年低收入农户人数,按照六区、五县、二市分别人均补助80元、50元、30元测算,共需安排市级补助资金1296万元。本次先预拨50%资金共648万元,下年度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再给予清算。另根据2017年实际参保人数追加各地市级补助资金282万元。 3.创新性项目奖励是根据2017年评审结果,按照每个创新性项目30万元标准测算奖励,共下达市级奖励资金180万元,由各地统筹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4.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村第一书记)扶贫帮扶项目是根据温组发〔2017〕46号文件要求,按照每位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村第一书记)10万元补助标准,用于支持派驻村扶贫帮扶项目。2018年起,为了更有利于集中资金抓好扶贫帮扶项目建设,将资金补助方式由每人每年5万元连补2年调整为每人10万元一次性下达,本年度共下达市级补助资金610万元。各地在安排派驻村扶贫帮扶项目时,如果拟立项项目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应当由本级财力调剂安排,由此产生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由各地及时统筹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各地在收到此项资金时,收入列“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列报“21305扶贫” 下对应的支出科目。请各地按照温财农〔2017〕165号文件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和项目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可在完成市下达的相关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切实加强资金统筹集聚,集中财力办大事。同时,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18年度温州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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