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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程序决策暂行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8-12-19 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

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对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决策机制。2015年以来,《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省财政厅、温州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对部门重大决策的程序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因此,我局制定了《温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办法”),共二十五条。现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

本办法在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我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四类事项;同时规定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项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本办法从我局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一是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编制、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二是责任处室负责决策草案起草论证、决策实施和决策后执行评估的具体工作;三是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三、决策程序

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九条规定了重大决策的决策程序,包括:1.征求意见环节,2.专家论证环节,3.风险评估环节4.合法性审查环节5.集体讨论决定环节。其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缺一不可。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由责任处室视决策性质而定,但起草过程中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风险排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决策后评估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由责任处室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

五、决策责任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机关的法律责任已经有明确规定,本办法只在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中做原则性约束,不再重复规定。

六、执行时间

为有效落实重大决策的按年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9年以后(含2019年)我局所有重大决策事项。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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