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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5浏览次数:来源:市财政局字体:[ ]

温政办〔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财采监〔2018〕1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微调。删除品目:路由器(代码A02010201)、办公家具(代码A0601)、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代码A0901)、存储设备(代码A020105)中的移动存储设备;增加市级集中采购品目:会计服务(代码C0802)、审计服务(代码C0803)、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代码C0805)、印刷服务(代码C081401)、绩效评价服务(代码C0820)、物业管理服务(代码C1204),调整后的目录重新整理公布(详见附件2)。

二、对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微调。卫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医疗设备(代码A0320)品目。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市级地方课程(代码A05020104)品目,删除学生课桌椅(代码A0602)、学生宿舍家具(代码A0603)品目中的市属高校部分,即我市高校上述两个品目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除按规定由省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外,其余按预算级次由市、县卫计、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省规定执行。货物、服务类:市级30万元,县级20万元;工程类: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省规定执行。货物、服务类均为2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建设工程为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为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为100万元。

五、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统一按《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详见附件3)。

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

七、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切实提高采购专业化水平。

八、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相关支出标准,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全面完整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调整(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的,同步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九、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进行充分市场调查,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对于需求复杂或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还应当加强需求论证,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支持本国产品等政策功能。

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十一、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公告,努力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

2.温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关于做好温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含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