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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12-27 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

近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一、文件制发背景

为建立和完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财政理财水平,根据省财政厅《政府性资金存放规范管理整改方案》的有关要求,按照陈伟俊书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审计专报的批示精神,为从源头上加强财政部门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款存放管理,我局依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我局于2018年10月份启动对现行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再次修订工作。

 

二、文件总体结构

本次修订后的细则共六章二十条,对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工作的总体原则、实施方式、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后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化。

 

三、文件主要涉改内容

与修订之前的实施细则主要变化之处在于:

1.修订原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参与银行准入条件,删除对商业银行近三年内“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三级以上”的要求。

2.修订第六条竞争性存放方式,改变以往由市财政局“提前按照准入条件对各银行进行核准后,然后向符合条件的所有银行逐一发放书面邀请函,并接受各银行自愿报名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修改为:“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级财政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各竞标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

3.修订第七条竞标规则。删除 “高收益法”评分规则,统一采用保留的综合评分法。

4.删除第十四条社会责任贡献的履行条款。

5.修订监督员成员组成方式,确定由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派人作为监督员。

6.充实后续管理具体内容,增加:(1)银行发生不正当竞标和中标后弃标两项具体内容;(2)“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财政资金竞存公平性或财政资金安全性的问题的”等兜底条文,确保财政资金竞存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

 

四、文件执行时间

因涉及机构改革,本文制发时间略有延迟。为加强2019年度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本文不设宽限期,至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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