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 一、文件制发背景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存放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8号文)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4月印发了《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据。29号文印发以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存放管理机制。2017年4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在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根据76号文要求,省财政厅于2018年1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起草该文件的目的主要在于:贯彻财政部76号文和省厅5号文的文件精神,落实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的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 二、文件总体结构 《通知》从制度适用的资金范围、存放银行选择方式、竞争性存放实施要求、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规范到期续存相关事项处理、落实公款存放主体责任等几个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事项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范。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资金存放的适用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将纳入竞存范围的资金明确为:各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长期滞留款,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同时强调各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二)规定了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按上级文件要求,规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原则上应采用竞争性方式,从严明确省财政厅91号文规定的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几种情形也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并对两种银行选择方式的实施内容进行了规范。 (三)规范了资金存放的实施过程管理及后续管理。 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本级竞存工作经验,从银行准入条件、评分规则、实施过程管理、后续管理要求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资金竞争性存放进行了规范。 (四)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暂时闲置资金量,切实做好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二是要求各主管部门落实资金存放主体责任,制定部门实施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开展对下属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对相关单位督导、执行不力的后续处理方式予以了明确。 四、文件执行时间 因涉及机构改革,本文制发时间有所延迟。为加强2019年度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本文不设宽限期,至发布之日执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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