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会计服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财会罚〔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8-02浏览次数:来源:市财政局字体:[ ]

当事人:张光荣

职务:温州**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人员,持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证书

现查明,你在担任公司财务人员期间,于2012-2013年期间在公司与温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代公司向其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312182.91元,税额共计223071.09元,价税合计1535254元,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退税196827.44元。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7月17 日向你送达了《温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财会罚吿〔2019〕1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法定期限届满,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入户名:行政罚没款收入,账号:33001623535059908001,开户行:建行温州分行,编号:03100390。并将交款证明报送温州市财政局会计处(温州市绣山路299号)。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