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0596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财资〔2020〕46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以下简称资产月报)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升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表质量的通知》《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温财资〔2019〕21号)等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有关指标的通知》(财资便函〔2020〕72号)和我市资产月报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整情况

(一)细化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为细化货币资金构成,在现有的“货币资金”科目下增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四个明细科目。

1.库存现金:填报单位本月末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填报单位本月末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填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本月末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其他货币资金:填报单位本月末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增加结余资金情况

为反映单位可盘活的资金情况,增加“非财政拨款结余”和“经营结余”两项指标。

1.非财政拨款结余:填报预算单位截至本月末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主要为非财政拨款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2.经营结余:填报预算单位截至本月末经营活动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如果单位经营亏损,则此项填列“-”号。

(三)增加盘活资产情况

为反映单位盘活资产有关情况,增加“处置资产价值”“调拨资产价值”和“资产处置收益”三项指标。

1.处置资产价值:填报单位本年初至本月末通过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置换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价值,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值和净值。

2.调拨资产价值:填报单位本年初至本月末通过无偿调拨/划转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价值,包括调拨资产的原值和净值。

3.资产处置收益:填报单位本年初至本月末通过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置换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取得的收益。

(四)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情况

为细化公共基础设施构成,在现有的“公共基础设施原值”科目下增加“市政基础设施原值”“交通基础设施原值”“水利基础设施原值”“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四个明细科目,在现有的“公共基础设施净值”科目下增加“市政基础设施净值”“交通基础设施净值”“水利基础设施净值”“其他公共基设施净值”四个明细科目。

1.市政基础设施原值/市政基础设施净值:填报单位本月末的市政基础设施原值/净值。

2.交通基础设施原值/交通基础设施净值:填报单位本月末的交通基础设施原值/净值。

3.水利基础设施原值/水利基础设施净值:填报单位本月末的水利基础设施原值/净值。

4.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填报单位本月末的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净值。

二、填报口径

资产月报填报数据为截至上月底的相关财务及资产数据。其中:资产、负债、净资产及结余资金情况等科目依据单位会计账簿相关数据填报;资产处置情况等科目依据“政府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资产云”)相关数据填报。

三、报送方式

资产月报通过“资产云”报送。

各行政事业单位须确保“资产云”资产数据与会计核算系统财务数据一致,并完成资产月结账后,方可进行资产月报操作。资产月报数据根据单位月结账时的“加载财务数据”自动提取,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月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错误应手工调整,确认无误后提交上报,并对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承担责任。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各部门和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月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10日前报送温州市财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资产月报是动态了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夯实基础、加强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资产月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落实专人负责,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月报数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核查;要加强资产月报数据的对比和分析,重点关注货币资金占比、在建工程转固和资产核算规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重大数据变动,如环比增减超过20%的各项指标,以及因单位户数变动、核算方法调整等导致的数据变化,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加强督查考评。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月报编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温州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资产月报编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资产月报工作已列入《2020年度市直单位考核细则》(温考办〔2020〕2号),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单位予以考核赋分。

资产月报报送等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资产云”运维服务热线:0577-88503807;有关资产管理政策及业务咨询,请联系温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