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动态信息  > 财政动态

【以案释法】“擦边球”投标的危害

发布日期:2020-12-01浏览次数:来源:市财政局字体:[ ]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供应商应该依照各自的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些供应商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违法串标,供应商以为是在打“擦边球”,没想到却违了法。

案例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018年10月,温州市某机关发布了一则公开招标公告,采购一项平台建设服务,预算为200万元。大发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陈大发(化名)想来参加投标,但招标文件要求,公司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才能够得分。因此,陈大发伪造聘任合同参加了投标并顺利中标。温州市财政局获得了相关线索后,立即立案进行调查,依法对相关采购活动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经调查,大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调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温州市财政局对大发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二:违法串标

2019年2月,东瓯大学(化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王大江(化名)看到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后,通知他的表弟李大河(化名)一起参加投标。王大江是大江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李大河是大河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询问,查明两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在明知对方公司为投标人的情况下,主动泄露投标文件内容,其目的为谋求中标,已实际造成投标过程不公正、串通投标的恶劣后果。

大江公司和大河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温州市财政局对大江公司和大河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的刚性约束容不得“擦边球”,铤而走险的背后,往往有巨大利益的诱惑,对法律缺乏敬畏和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