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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通知


温财采〔2020〕3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7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5号)、《当前金融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业的具体措施》(温政办〔2020〕12号)精神,现就温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畅通工程

建立银行金融专属产品和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共享互通渠道,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支持,做好协调工作,但财政部门不得为相关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积极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覆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领域,发挥奖补红利效益,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切实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成本。

二、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

做好政策宣传,为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为银行查询核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提供帮助。对供应商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应注明融资银行和账号为唯一收款账号;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因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导致收款银行和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备案;已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没有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况下,不得对该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持供应商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采购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收款银行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在公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成交)通知、签订合同等环节,都要告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信息。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基本信息通过《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统计表》报送至财政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