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0202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温财资〔2020〕11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含功能区)财政局:

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家底,规范房地产管理,推进房地产整合盘活,按照《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情况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议意见》和《温州市“六重”清单2020年推进方案》有关要求,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进行全面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查,摸清底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房地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准确掌握资产存量、使用情况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完善权证,做实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产权意识,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切实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本单位所有的房地产的权属登记工作,确保房地产权属清晰、账证相符。

(三)整合盘活,提高效益。对各类长期闲置、低效使用的房地产进行优化整合,不适合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要求的房地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盘活处置。

二、清查范围、基准日和步骤

(一)清查范围

1.单位范围。2020年3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资产范围。各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全部房地产(含账外资产,下同)。

(二)清查基准日。本次房地产清查工作的基准日为2020年3月31日。

(三)清查工作步骤。本次房地产清查工作主要分为清查准备阶段、清查实施阶段、清查结果审核报送阶段。

1.清查准备阶段。纳入清查范围的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房地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抽调资产、财务、后勤、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清查专班,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房地产清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清查。

2.清查实施阶段。各单位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房地产开展全面自查、清点,整理房地产来源、产权登记、使用情况、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据实编制《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清查报表)和清查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2),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清查结果承诺函,连同清查报表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复印件(见附件2)报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清查过程中,应同步核对资产管理系统中房产土地资产卡片登记信息,并及时予以补充完善(租入借入等非本单位房地产除外)。

3.结果审核报送阶段。主管部门利用不动产登记大数据对下属各单位报送的清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20年5月22日前,连同相关清查电子文档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三、清查后续工作

(一)清查结果处理。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清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理。盘盈的房地产应及时纳入本单位会计账务核算,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盘亏的房地产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纳入本单位资产核算和管理。房地产权属关系难以明确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关系存在纠纷的,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明确资产权属。

(二)权证管理。各单位在房地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权证不全、权属关系不顺的房地产要明确权属关系。对因初始资料不全未办理权证的,要抓紧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尽快办理权属登记;因资料无法完善、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出完善权属的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整合盘活。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核实后的房地产清查结果,结合今后一段时期办公用房的需求情况,在留有余地的前提下,对权证齐备且处于闲置或出租出借等低效使用状态的房地产,进行公开处置;对无权证的房地产,通过优化整合,提高使用效益。

(四)专项检查。市财政局利用不动产登记大数据,对各单位清查数据进行核查的同时,适时组织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房地产清查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本部门各单位开展清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前,将本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财政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应切实履行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及时编制并报送清查工作材料。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各单位上报的清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按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确保如期完成房地产清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要积极补充完善权证,不得敷衍了事;对权属不清房地产要先报后查追溯源头,不得相互推诿;要全力配合整合盘活,不得拖延阻扰。

五、其他

(一)各区(含功能区)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房地产清查,切实做好房地产整合盘活工作。

(二)市财政局联系方式: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徐峰、郑超、徐梦茹、杨盈;联系电话:88509596、88500969、88523176、88538572。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报表.xlsx

2.房地产清查内容和报送材料.docx

3.清查结果承诺函.docx

4.房地产清查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汇总表.xlsx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