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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将《温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温州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自2020至2022年。市委、市政府对政策实施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再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市本级各区(功能区)及市级部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二)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建设。 (三)发生中型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或较大级以上险情的应急调查、排险与监测。 (四)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勘查。 (五)自然因素引发,且列入省、市、区(功能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治理计划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察设计与工程治理。 (六)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察设计与工程治理。 (七)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考虑年度工作任务、各地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等因素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每年工作计划,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次年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纳入到市级项目库。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调查、排险等项目可即时申报。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项目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可对承接任务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助,参照区(功能区)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财预〔2008〕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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