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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0222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财农〔2020〕10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现将《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温州市乡村振兴(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乡村振兴办〔2019〕4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及统筹上级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善农业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兼顾乡(镇)、街道。重点支持以提高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各类项目建设、以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低收入对象为目的的各类项目建设等,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发放行政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五条  支持环节

(一)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含农村道路、桥梁建设和硬化,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河道治理,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灾害点整治及卫生保洁设施建设,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的各类项目建设,含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利用开发项目建设,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及平台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农业产业经济开发项目建设等。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资金的具体支持环节,并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地区因素、绩效因素、管理因素、一般任务因素及重点任务因素等,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根据年度全市财政支农重点工作确定。

其中:

地区因素:主要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行政村数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绩效因素:主要依据各地上年度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报备项目的建设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结合各地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以及市级复查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管理因素:主要依据各地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立项备案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市级要求报送材料的完成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任务因素:主要依据市级本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同时结合各地当年度建设任务需求,以及各地历年项目建设总量综合确定。

重点任务因素:主要依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局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需求,对承接市级重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差异化分配,单个项目市级补助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七条  下达的市级专项资金,各地应按照市级任务要求及时分配到具体项目,项目完成或者终止实施而收回的资金,各地可在本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环节内统筹使用,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下达的市级专项资金,由各地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拨付。各地应严格根据当地制定的项目管理程序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设计等相关要求,并执行到位。

第九条  各地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据有利于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完成的原则,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项目完成验收文件、项目工程结算审价文件等相关材料,均属于拨付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工作配合,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厘清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在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一次或者分次将市级专项资金拨付至各有关县(市、区、功能区)。各地财政部门应做好以下要求:

(1)建立“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储备需求情况上报市局。

(2)补助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除市级重点任务外),各地应在市级专项资金文件下达三十日内,将项目立项文件报市局备案,备案情况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管理程序和要求,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12月底之前,要将当年分配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市局备案,市局将适时对各地资金绩效进行复评,并在此基础上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切实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任务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本级财政投入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将市级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含市级重点任务项目),做好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资金具体分配和拨付,负责资金日常监管和项目绩效自评等。

第十五条  除涉密内容外,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应将市级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的有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村级公告公示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市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0年-2022年,到期后如市政府决策该政策不再延续,本办法自行作废。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16〕43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