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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0258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农〔2020〕1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市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温州市乡村振兴(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乡村振兴办〔2019〕43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精神,现将《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市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温州市乡村振兴(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乡村振兴办〔2019〕43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市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我市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实现更高水平的“两不愁三保障”,致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第四条  坚持精准扶贫,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在精确识别低收入农户基础上,将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低收入农户,提高扶贫实效。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据扶贫开发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周期、规模和投向根据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规划、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等确定。

各地财政根据本地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专项扶贫资金,并统筹中央、省、市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导向。划清边界、厘清事权,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扶贫开发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按照透明预算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三)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合理设置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挂钩帮扶资金、春节慰问资金、村第一书记项目补助资金等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外,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一)挂钩帮扶补助资金。按照每位市领导每年安排10万元的标准,用于市级扶贫结对帮扶乡镇扶贫开发,资金使用须符合《完善市级扶贫结对帮扶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温扶组〔2019〕4号)的要求。

(二)春节慰问资金。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春节慰问山老区乡镇,市级安排每个县(市、区)慰问一个乡镇(街道),按照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等被慰问乡镇(街道)25万元,其他市(区)的乡镇(街道)20万元标准测算补助,用于被慰问乡镇(街道)扶贫开发项目或公益性项目建设,也可用于困难群众慰问等,由被慰问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三)市派村第一书记(农村指导员)项目补助资金。根据《温州市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温组发〔2015〕46号)要求安排,按照市派第一书记或农村工作指导员每批每人10万元下达。该资金用于派驻村扶贫帮扶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扶贫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壮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四)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任务性质与实施方式不同分成三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分配因素。

1.基础性工作考核。支持扶贫常规性工作,包括低收入农户动态管理、来料加工发展、扶贫资金互助会规范化管理、低收入农户创业和转移就业等工作任务。以年度承担任务量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并综合应用资金使用绩效、审计及评价结果、工作奖惩情况等。采用积分制测算。

2.创新性工作奖励。支持和鼓励各地对精准扶贫进行探索,力求在工作机制、扶持项目等方面有新的探索和突破,可供各地学习推广。市级按照创新性工作实施情况予以奖励。市级建立申报审查机制,不定期开展创新性工作评审,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和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实施情况审核确定若干项最具实效性、精准性及推广意义的创新性工作,并对相关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

3.市级扶贫重点工作。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局性、战略性的扶贫重点任务或项目,对实施县(市、区)按照其计划任务给予补助。由市扶贫办于每年4月份之前下达当年度市级重点任务,按照承担的任务量及地区财力等因素分配预拨资金。市级每年12月份之前对当年度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或者资金投入及使用绩效未达到市级要求的,视情况在下年度资金分配时扣回市级补助资金;对超额完成市级下达任务的,酌情给予追加市级补助。

第八条  有特定用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文件要求,在市级限定的对象和范围内自主立项和使用;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地应优先投入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可在完成市级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解决相对贫困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扶贫资金管理细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除市级已明确的任务外,原则上从各自渠道安排。

第十条  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由地方财政预算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不再计提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

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扶贫和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折股量化项目;支持致富带头人通过产业帮扶、提供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开展“安居圆梦”工程,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生态搬迁)和危房改造;支持纳入专项扶贫任务的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学历教育,参加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受益面大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三)围绕提供扶贫对象的金融服务,支持建立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对扶贫小额贷款(丰收爱心卡)实行贴息,对低收入农户互助借款的占用费进行补助,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四)其他中央、省、市批准的扶贫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或中止产生的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由县级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对因项目计划确定时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报项目计划原确定部门同意后,统筹用于扶贫开发领域。

第十四条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目标导向,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五条  各地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全面推广折股量化扶贫试点经验,并进一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结合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担保贷款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本参与扶贫开发。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部门职责、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绩效评价和政策评估。县(市、区)扶贫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开展绩效自评,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扶贫工作年度任务安排、创新性项目核定情况、重点工作考核结果,提出年度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在规定时间内联合下达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应按规定将市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自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向市扶贫办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要强化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只安排当年度需求的资金,并加强项目实施中期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按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剂,进一步优化资金分配方案,降低资金结转率,提高资金绩效。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县(市、区)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财政、扶贫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立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各地财政部门不得拨款。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地扶贫部门应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项目信息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有关信息按照《浙江省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县级扶贫部门门户网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信息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库,并将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地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各地应按照省和中央有关规定,及《温州市财政局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的要求,加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和内部控制管理,防范杜绝资金风险。

第二十六条  强化公开透明,市财政专项扶贫政策、管理制度、分配结果在市财政局、扶贫办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相关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各地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扶贫对象、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扶贫部门要做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绩效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的地区,再追加被评价年度获得市级补助资金总额10%的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在75分以下的地区,相应扣减被评价年度获得市级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三十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完善制度建设。各地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财政扶贫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上报市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8日 开始施行。《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17〕165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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