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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0396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关于温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温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城〔2019〕58号)、《温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温旧改办〔2020〕1号)文件精神,温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联合起草了《温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30日前反馈至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市财政局 蒋小伟,13868314884;

市住建局 赵  璋,18957755788。

 

附件:温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此页无内容)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1日

 

温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补助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共同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制定、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下达,补助资金设立期限为2020-2022年。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纳入温州市2020-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改造内容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主要包括建筑、道路交通和停车、管网通信系统、景观绿化、养老抚幼服务设施、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等6大类。在层级上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等3个层级,具体内容参照市住建局拟出台的《温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南》。

第六条 资金来源和分配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由财政资金、居民自筹、社会资本组成。原则上居民自筹按照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出资比例分别不低于相应改造内容投资额10%、30%、70%。专项补助资金以小区为单位进行补助,主要依据补助基数、补助比例、共同缔造(小区居民出资比例)绩效系数进行分配。

(一)补助基数

小区改造项目总投资额按区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数为准,不包括电梯投资额(按相关办法另行补助)。补助基数为总投资额扣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居民出资额、社会资本后的政府出资部分,补助基数如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按300元/平方米核定,低于300元/平方米的,按实核定。小区改造建筑面积以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其它资规部门审批文件中核定数为准。

(二)补助比例

市级资金补助比例按补助基数,对鹿城区补助40%,龙湾区、瓯海区补助50%。今后若涉及市区体制调整,按调整后体制比例补助。

(三)共同缔造(小区居民出资比例)绩效系数

居民自筹(不包括用于电梯的出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按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分别超过10%、30%、70%时,每增加1%(不到1%的以1%计算,下同),市级资金补助比例增加1%,最高10%;分别低于10%、30%、70%时,每减少1%,市级资金补助比例减少2%。若单个小区改造项目存在多种改造内容,共同缔造绩效系数按不同改造内容投资比例和超过(低于)要求出资比例进行加权处理。(如一老旧小区改造总投资额为500元/平方米,其中基础类300元/平方米、改善类200元/平方米,小区居民出资基础类45元/平方米、改善类80元/平方米,分别超过要求出资比例的5%和10%,则共同缔造绩效系数=3/5*5%+2/5*10%=7%)。

(四)市级补助资金核定

某小区改造市级补助资金=补助基数*(补助比例±共同缔造绩效系数)。

第七条 预算编报及管理

各区住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及补助预算。市住建局汇总并确定各地年度任务计划,提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各区应将市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及时细化分配方案,统筹使用资金。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第八条 拨付程序及要求

(一)专项补助资金下达采取预拨加清算方式,各区老旧小区改造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经市住建局审核后,于每年3月份预拨当年开工项目补助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并结算后,拨付补助资金余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拨付补助资金:一是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二是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三是工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四是项目批文、招投标、施工合同、监理和质监等建设管理程序违规的;五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和验收不合格的;六是虚报工程造价的。

第九条 绩效评价

各区住建部门应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于每年年度结束后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时做好省级老旧小区改造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录入工作。属地财政部门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和信息平台相关数据核对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应按时上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和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录入、核对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实施情况,于政策到期后组织开展绩效重点评价,作为政策修订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区要加强项目管理,积极保障各类资金来源,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各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