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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特制定《温州市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20〕5号)精神,健全完善我市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事项名称 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三、监管方式 (一)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其他检查。 四、监管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管措施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措施。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担负起对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每年组织实施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工作。 (一)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在财政局网站上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有违规线索受群众举报的代理记账机构当年可以直接实施重点检查。 (二)实施联合监管 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借助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是借助专业机构提高监督检查水平,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服务方式,辅助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行业综合能力,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服务方式,针对行业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专业辅导,帮助行业提升综合能力。三是借助行业组织规范执业行为,指导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程,健全完善行业执业指引、职业道德等行业规范,引导行业机构规范执业,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档案,优化完善行业诚信公约,规范执业行为。 (三)实施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健全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督促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重视社会公众监督,一是建立顺畅的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反映行业存在问题。二是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办事指南等制度文件,方便社会公众明晰办事流程。三是依法公开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情况,以及违法处罚结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代理记账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代理记账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监管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强化监管责任。 (二)加强制度保障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三)加强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执法能力等的培训,确保审批人员熟悉相关审批业务。 (四)加强普法宣传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会计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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