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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05浏览次数:来源:市财政局字体:[ ]

来源:财政部

为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体现市场择优,财政部、证监会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简政放权,积极推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国务院有关会议研究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审批。按照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7月24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8月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 

《备案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和方式、核验和公告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备案由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实施、联合操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与依照有关行业法律规章加强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审计市场秩序,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备案具体操作实施全程网上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择一填报备案信息,无需重复填报。财政部、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