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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0354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透明!温州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近日,市财政局修订出台了《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接下来,跟着财小鲤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本单位的无形资产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当按该办法规定执行。

(三)拟出租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资产出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并委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出租申请文件及出租审批表;

2.拟出租资产的租赁权价值评估报告;

3.拟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三)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出租房产面积较大、承租方需投入较大资金用于装修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四)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明确资产出租招租要求

(一)公开招租

经批准以公开方式出租的,出租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以租赁权评估值为底价公开招租。其中,年租赁权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也可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

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应当在出租申报时作出特别说明。

对以原评估值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含两次)无人参与竞价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但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评估值的90%时,应当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二)非公开招租

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资产;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明确资产出租收入管理

行政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取得的收入,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其他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明确出租资产后续管理

(一)出租单位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及时制止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对于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收取的违约金视同租金收入管理。

(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已上缴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因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出租资产的接收单位承继原租赁合同。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