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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0538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财资〔2020〕4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清算行为,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清算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的财务清算行为。

市级行政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非常设机构的财务清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发生解散、撤销或者被吊销法人证书等情形的,应当在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完成财务清算工作。其中,对因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存在其他规定情形,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接的,无需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发生解散、撤销或者被吊销法人证书等情形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抄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清算基准日为清算组成立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

第六条 清算组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纪检、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时间,为成立清算组之日起至财务清算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完成剩余资产处置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清算组主要负责事业单位清算期间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工作方案;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事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清算结束时编制财务清算报告;

(九)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职权。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资料,及时移交给清算组。

第十条 清算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清算期间,除保障单位人员薪酬支出和与清算工作相关的评估、处置、公告、诉讼、仲裁等必要开支外,事业单位的财产应当冻结。

第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规定,以事业单位基础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清查核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银行存款是否及时与银行对账相符;

(二)财政预算拨款是否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相符;

(三)各项资产、负债是否准确完整;

(四)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五)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是否足额上缴,有无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

(六)其他需要清查核对的内容。

第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清算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事业单位名称全称、清算原因、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清算起止期间、清算组成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要求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其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在事业单位剩余资产处置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

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的债权,清算组应当逐笔清理核实,并依法积极催收、追索。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查账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合理确定其价值。外借或存放在个人名下的资产全部回收,损坏或丢失的按规定赔偿。及时收回租赁期满的资产;未到期的租赁资产,应当专册登记并与租赁协议等一并移交。

第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准确核算事业单位的清算损益。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收益等均应计入清算损益,并及时入账。

第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工作结束前,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查明细表、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等,并编写财务清算报告。财务清算报告应当对财务清算基本情况、财产作价依据和办法、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等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清算剩余资产的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 财务清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后,连同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等资料,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书面提出事业单位清算剩余资产处置和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文件;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权限机关出具的,证明事业单位发生解散、撤销或者被吊销法人证书等情形的文件;

(三)财务清算报告、审计报告;

(四)其他与清算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结果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于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事业单位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提出解决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存在其他规定情形,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首先成立专门组织依法开展资产清查,编制清查报表和清查工作报告,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上述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清查报表、清查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事业单位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申请,提交以下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文件;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权限机关批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的文件;

(三)清查报表、清查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意见,于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流失。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