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1-00006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温财绩效〔2021〕2号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绩效〔2020〕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一)绩效自评全覆盖。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对2020年度所有项目支出(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全覆盖。

(二)履行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是本部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绩效评价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提高评价结果、弄虚作假。

二、评价方法

(一)自评方式。各部门各单位对照预算编制时设置的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填报《温州市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并通过登录“温州数字财政服务平台”,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模块完成填报录入。

(二)得分与等级。绩效自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自评结果为“优”;90-80分(含)为“良”;80-60分(含)为“中”;低于60分为“差”。

(三)佐证材料。自评中相关内容填报应完整、详细、清晰,评分客观、合理,并有充分证据和材料支持。自评时应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供绩效复核评价时查阅。

(四)特殊说明。对于预算执行率低于90%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无法作为自评指标的项目,自评结论不得评为“优”;预算执行率低于50%或项目实际绩效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项目,绩效自评结论应评为“中”或以下。

(五)复核评价。在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全覆盖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将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对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开展实地复核评价(复评项目另行发文通知,复评表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绩效自评情况及自评与复核得分差异率将纳入2021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市直单位考绩考核内容之一。

三、报送时间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登录“温州数字财政服务平台”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模块,录入绩效自评表。

(二)各部门可通过温州数字财政服务平台查询功能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自评录入情况。

(三)录入、审核及查询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温州市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操作指南》(可登录温州数字财政服务平台首页“最新通告”栏目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自评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认真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各部门要在项目实施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评价工作相关情况加强审核。

(二)强化结果应用。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86号)有关要求,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部门应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建立健全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挂钩的机制。市财政局将对绩效自评及复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将评价结果挂钩预算安排。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相应完善绩效指标,在此基础上,积极落实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处,88588512、88523177。

附件:1.温州市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doc

2.温州市预算项目支出绩效复评表.doc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