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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1-00417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健康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社〔2021〕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及市级相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卫生健康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卫生健康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和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安排,用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保障重点、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人才培养、中医药建设、医疗设备配备、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社会力量办医、人口家庭发展促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公立医院垫付医疗费用清欠、其他等工作。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该项资金统筹用于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着力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补偿机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构建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医院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水平。补助资金与医院的业务指标、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年度综合改革评价结果挂钩。

绩效目标:通过纵深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持续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等,逐渐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资金可用于医院医疗成本费用和日常运行费用等。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补助资金,该资金统筹用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补助和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等方面。补助资金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绩效目标: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完成国家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任务。资金可用于住培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师资、培训对象补助等。

(三)中医药建设补助资金,该资金统筹用于提高温州市中医药科学水平,促进温州市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项目的各项支出。按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绩效目标:支持市级公立医院中医药建设项目、中医药后备人才培养及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等相关工作。资金可用于设施设备购建、技术协作、人才培养、学术活动、技术研发及推广等。

(四)医疗设备配备专项补助资金,该资金统筹用于购买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每年结合各医院的业务开展及设备购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绩效目标:保障市级公立医院医疗业务开展,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等。资金用于医疗设备购置。

(五)基本医疗服务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卫生事业 加快卫生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9〕28号)规定,该项资金统筹用于缓解儿童“看病难”问题,加大对儿童患者救治扶持力度,采取对省市公立医院儿童门诊人次2元、每床日5元标准给予补助,由财政、卫生统一考核后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补助。

绩效目标:为更好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降低医院运营成本,保障公立医院儿童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等。资金可用于医院医疗成本费用和日常运行费用等。

(六)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相关专项补助资金,主要补偿公立医院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承担的职防、血防、艾滋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妇幼保健、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由卫生、财政统一考核后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补助,其中,艾滋病检测按每人次16元标准予以补助。

绩效目标:根据相关条例、办法对孕产妇、手术病人实行免费产前或术前艾滋病检测,为传染病病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优免治疗,履行妇幼保健、儿童基本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资金用于弥补医疗成本费用等。

(七)用于社会力量办医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对社会力量办医的项目投资奖励和贴息、能力建设、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等进行一定额度补助,由财政、卫生联合对上一年度相关事项审核后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助。具体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9〕49号)文件执行。

(八)用于人口家庭发展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计生困难家庭幸福生活促进工作。

(九)用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品牌相关工作经费。

(十)公立医院清欠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统筹用于补偿市级公立医院承担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所垫付的医药费用,由财政、卫生联合对超过三年以上的病人欠费进行核对,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绩效目标:为更好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降低公立医院承担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运行压力,减少病人欠费,保障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十一)其他。卫生健康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的补助,视具体情况及重点工作安排由市卫健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加快预算执行。

第五条 加强资金监管,完善支出审批流程,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做到专科管理、专项核算、专科专用,提高资金执行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管理混乱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各项补助资金应专项专用,不得用于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并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由各预算单位按上年度实际下达额度编制部门预算,待预算年度财政和卫健对各预算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考核核定后,根据实际补助金额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专项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得调整改变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使用用途的,变更名称或调整预算的,需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须按要求公开公示,包括各补助资金的分配政策、具体项目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以及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等全过程管理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八条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相结合。

各单位应自主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专项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调整时(包括用途),应及时做好绩效自评调整及备案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卫健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