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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事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8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采〔2021〕9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事项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起开展本部门(含直属、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事项自查工作,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情形;

2、是否存在未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情形;

3、是否存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情形;

4、是否存在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情形;

5、是否存在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如存在应按照《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温财采〔2021〕1号)规定进行清理。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应在收到本通知起开展政府采购举报、投诉处理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自查工作,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是否均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

2、在每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否均注明监督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是否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未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市级各部门(单位)请在2021年11月12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政府采购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事项自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扫描后通过市政府OA发送至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或外网邮箱wzczcjc@126.com。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请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举报投诉处理自查,并汇总当地采购单位自查情况,形成情况总结报告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送至wzczcjc@126.com。

联系人:蔡云芳(政府采购监管处 0577-88521948)


附件:政府采购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事项自查表.doc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