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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市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2021年1月,省财政厅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了合并修订,发布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

为解决前几年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我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修订《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财预执〔2019〕148号)。

一、修订过程

2021年5月我局发布对外征求意见稿,收到反馈意见0条;6月份我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中旬经局党组集体审议通过。根据市委“办文指数”评分规则,市财政局将征求意见稿字数从14页压缩到10页,文件精神基本与省厅文件内容保持一致。11月初市府办将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送至市级26家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11月下旬,该稿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市财政局将征求意见稿由条款式表述修改为目前的段落式表述。除个别条款的段落布局发生变动外,文件内容均与省财政厅文件条款保持一一对应关系。12月6日市政府第7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12月14日由市财政局正式发文(温财预执〔2021〕4号)。

二、主要变化

与我市2015、2019年版制度相比(2019版是2015版的补充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新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及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可以参照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原制度相比,适用范围规定得更加明确,同时调整了对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要求(允许参照执行国资委制度)。

(二)新增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其账户资金5年内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原制度没有5年限制);

对符合规定可以在开户银行存放的定期存款,取消了原文件中集体决策的要求。

(三)新增对中介代理招标和网上招标方面的规定,尤其是代理费方面的要求(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招标规模挂钩)。

(四)新制度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在招标环节,投标潜在对象响应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修改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增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提前支取方案”。在招标评价环节,新增了评委构成中外部专家的最低比例要求(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在评价指标方面,新增了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的要求;为防止中标银行一家独大,新制度新增了对单次招标单家银行存放金额的规定(招标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可以选择1家中标银行,1000万-1亿的要求不少于2家中标银行,1亿以上的不少于4家中标银行)。

(六)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对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新制度对应对措施作出规定(允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新制度对间歇期资金的存放作了明确要求(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开户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按新的招标结果存放)。

新制度对单位定期存款期限作出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七)新增要求各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定期存款统计分析机制,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款存放管理情况资料调整为5个工作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