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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温财农〔2021〕32号 有效性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农〔2021〕3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全市水利改革发展,明确市区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发展实际,现将《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资金,包括市水利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和补助各地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中由本级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每年选择至少两个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市委、市政府对政策实施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本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水利管理相关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绩效评价,指导资金使用管理。

(二)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市本级项目储备库建设,研究确定水利建设发展年度任务,组织申报资金年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水利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检查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三)市本级有关单位、相关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水利管理相关职责部门根据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负责县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全面负责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申报、资金分解、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发挥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来源为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仅用于将政府性基金计提部分纳入市级统筹的各行政区(功能区)。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对承接任务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县两级水利建设管养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级事权范围包括:

1.建设事权为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跨区域全局性的,或者市本级重大水利项目规划、论证、研究等前期工作,以及市本级单位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等内容。

2.管养事权为市本级单位承担的水利管理工作,包括市级水文维护与管理、温瑞平水系维护与管理、重点水利工程技术服务、珊溪水源保护、水利抢险设备和物资管理、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内容。

(二)市县共同事权范围包括:

1.建设事权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及跨区域的重大项目谋划及前期研究、重点水利工程和面上水利项目,温瑞塘河水系(市区段)整治、市级重点美丽河湖创建、海塘安澜示范工程建设,乡村振兴等内容。

2.管养事权为全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市区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水利设施灾害保险和农饮水设施灾害及管养综合保险等内容。

(三)县级事权范围包括:

市级建设管养事权和市县两级共同承担的建设管养事权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照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级水利规划及研究。主要包括市级承担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专题研究以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

(二)水生态环境提升工程。主要包括生态补水工程、水系连通及断头河整治等提升温瑞塘河水系水生态环境的各类措施。

(三)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水利设施灾害保险、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水毁水利设施修复、防汛抢险设备和物资管理,以及其他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堤防加固、平原排涝、海塘安澜、水资源保障、水生态修复与治理、美丽(幸福)河湖创建、水文化建设、水库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山塘整治、水文站网建设等。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物业化、水库山塘安全运行管理、河道管理、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土保持监管、水文业务、水利信息化运维、市级以上改革试点以及其他日常监管和运维管护类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通过考核激励方式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水利工作予以奖补。综合考虑年度投资总量、重大项目投资前期以及要素保障、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等三个方面工作进行分配,权重分别为50%、25%、25%。其中年度投资总量按各区投资完成量占比进行分配,重大项目投资前期以及要素保障、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按排名分配,第一名补助40%,第二名30%,第三名20%,第四名10%。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市水利专项资金分配的对象。

第十条  市水利局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资金需求,编制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市本级有关单位、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浙南产业集聚区要依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年度计划,由财政和水利管理相关职责部门按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申请,落实自筹资金,并对申报的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底前,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将部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根据各类项目进度,分批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鹿城、龙湾、瓯海区及浙南产业集聚区要在60日内,将水利专项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纳入部门预算申拨系统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及市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实行一次或者分批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概算内批复的内容以及水利管理等,不得用于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交通支出、楼堂馆所建设等。一般水利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在完成市级任务的前提下,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水旱灾害防御及应急救灾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拨付,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灾害保险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救灾、临时性重点工作任务等急需当年度实施的项目。

相关单位因应急任务要求确需安排资金的,由市水利局汇总,统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在水旱灾害防御及应急救灾经费中予以调整并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分配方案调整。水利专项资金在当年度执行过程中,因工作及任务变化确需调整资金预算的,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市水利局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调整方案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调整。特别紧急的事项可“一事一批”,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每年12月20日之后,未使用及未拨付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市本级有关单位、相关县(市、区、功能区)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推进,严格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程序规范,资金安全,质量优良。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要及时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和温州水利网公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本级项目储备库、扶持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相关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水利管理相关职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安排方案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要加强水利项目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下一年度安排水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水利管理相关职责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二十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相关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水利管理相关职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各类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对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水利专项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19〕7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事项及标准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