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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1-00347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资〔2021〕9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采取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遵循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健全完善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体系,建立政府公物仓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深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产配置管理细则和内控制度,探索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加强所属单位间资产的共享共用。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具体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探索跨部门单位间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重大资产配置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制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第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其中: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和接受捐赠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按照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调剂由调出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资产存量已经超过配置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接受资产调剂。

探索通过公物仓资产共享共用信息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打通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层级的资产调剂渠道。

第十四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

探索对通用类商品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充分考虑新增资产与存量资产的适配性,同等情况下,应当采购价格低的同型号、同规格资产。

第十六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既有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使用价值,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

各单位要严控软件开发项目,鼓励从软件开发为主模式转为云原生应用市场免费获取或购买云应用模式;确需开发的,要经过充分评估,采用云原生技术开发,并明确约定软件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鼓励开发完成的软件上架云原生应用市场实现共享共用,降低数字化改革成本。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及其他临时性专项工作需要的资产,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避免重复配置。现有存量资产无法满足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优先通过公物仓解决;公物仓无法满足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机构撤销或工作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专业无人机等价值较高资产时,首先应当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从严配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的配置标准和财力情况逐步到位。


第四章 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配置纳入资产配置计划管理的资产,应当在编报部门预算前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纳入资产配置计划管理的资产类别、单位范围和配置方式,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布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时明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配置标准,结合工作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金额,说明配置的依据和理由,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资产配置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市财政局。对于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资产共享共用或调剂等其他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及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绩效等,对主管部门上报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其中,能通过调剂、借用等其他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和追加的,按规定报批后,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等其他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分类细化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计划未予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不得列入资产配置预算。

未纳入资产配置计划管理的资产配置项目,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确需配置的,由单位申报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计划、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等,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不含租用)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准确、完整地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实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租用的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明细登记,并加强资产使用管理,确保资产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探索建立资产绩效管理制度,构建资产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增资产挂钩机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绩效评价,对存在低效运转、长期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应当采取核减资产配置等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配置资产的;

(二)报送虚假材料的;

(三)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四)超计划、预算配置资产的;

(五)存在大量闲置、低效运转资产仍申请新购的;

(六)拒绝将有关资产纳入共享共用机制管理的。

第三十条 资产配置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配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财政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