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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2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采〔2021〕5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市级各预算单位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对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各县(市、区、功能区)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二、公开范围。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除外。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但通过网上服务市场实施的定点采购除外。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公开路径。各采购人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通过“公告”-“意见征询或公示”-“新增”-“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并可通过政采云平台“前台大厅”-“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管理”-“操作流程”获取《采购意向公开管理指南》。

四、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采购意向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以及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在备注栏进行填写)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pdf

2、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doc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