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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1-00341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温财建〔2021〕7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财政局、建设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1〕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2021年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区收入列2021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

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结果于2021年9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附件5、附件6)。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进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x

2.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x

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5:2021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备案表.xlsx

6: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备案表.xls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