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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1-00405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局各处(局)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全市党史胜迹保护工程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代补” 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委党史研究室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

“以奖代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温政办〔2014〕1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党史胜迹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由温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全市党史胜迹的维护、修缮、保护和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 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公开、公正、公平使用资金;遵循讲求绩效的原则,突出扶持重点地区和项目,加强绩效导向;补助或奖励实行不重复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温州市各县(市、区)党史胜迹保护工作考核奖补。

第五条 考核项目分为党史胜迹保护工作总体情况、配套资金情况、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绩效管理、功能作用发挥五项内容,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温州市委党史研究室牵头,会同温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按照“各县(市、区)总结自评、考评组实施测评、上级评定”三个程序开展。各县(市、区)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党史胜迹保护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自评,市委党史研究室和市财政局于12月20日前完成对本年度各地考核评定工作。

第七条 考核分为A、B、C、D档。根据考核得分确定档次,80分以上评定A、B、C档,其中A档3-4名各奖励25-30万元,B档4-5名各奖励15-20万元,C档2-3名各奖励7-15万元;80分以下评定为D档不安排奖励。本奖补资金纳入对县(市、区)的专业性转移支付,于次年第一季度下达奖补资金。

第八条 本轮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分三年实施,每年安排200万元,政策执行起止时限为2021年至2023年,资金拨付时限为2022年至2024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委党史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考核评分细则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