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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总工发〔200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 各单位应将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基数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缴。各基层工会要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温财行〔2018〕515号)中相关内容调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总工会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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