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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财采罚〔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1-19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当事人:温州鑫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世界温州人家园1栋903室

法人代表:王鑫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温州市档案馆中心机房核心设备维保项目”(编号:ZQCG-XZ-2020-008,以下简称本项目)设定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且经营范围应包含物业管理等相关经营内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对你公司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等为证。1.本项目采购文件1份,证明采购文件设定了经营范围应包含物业管理等相关经营内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2.你公司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由你公司编制。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中,设定经营范围应包含物业管理等相关经营内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上述行为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06日向你公司送达《温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财采罚告〔2022〕1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项目未出现质疑投诉,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你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