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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瑞财执法〔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2-01-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当事人:核辐康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0847143E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A0117室

        法定代表人:宋伟霞

        根据采购人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瑞安市市政投资工程建设中心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情况反映》及相关附件材料,你公司在参加“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放射机房辐射防护装饰工程”(项目编号:ZJJSCG20210714,以下简称本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本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递交的磋商文件第9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1715S10034ROM)”、第10页“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1715E20050R0M)”和第11页“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1715Q10104R0M)”为虚假资料。

        上述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为:①核辐康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磋商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核辐康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对我公司投标过程中文件造假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的申请”;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放弃成交结果、消除影响,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计金额  6743.88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要求如期缴纳上述罚款金额,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