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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财〔2021〕54号)

发布日期:2022-01-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当事人:温州市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612室A(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07638260E。

        法定代表人:林中益

        本机关于2021 年8 月11 日对你公司2020年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代理瞿溪街道村级道路及河道一体化保洁项目、2020年景山街道智慧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2020年泽雅镇智慧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瓯海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委托运营项目及三垟街道临时应急处置安保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的违法违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违规情形,违反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第一款、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收到2个质疑函但没有质疑回复的违法违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录音录像材料缺失的违法违规情形,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上各项目采购文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你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一)(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入如下账户:收款人: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19827561000091,收款行: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府支行繁荣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