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小型公益设施建设)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7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农〔2022〕1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共同富裕市域样板建设,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业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1〕21号 )要求,现就申报2023年度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各县(市、区)财政局。

二、支持对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兼顾乡(镇)、街道。

三、支持范围

(一)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含农村道路、桥梁建设和硬化,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河道治理,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灾害点整治及卫生保洁设施建设,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及组团片区村庄提升建设等。

(二)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的各类项目建设,含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利用开发项目建设,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及平台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农业产业经济开发项目建设等。

四、申报项目

市级主要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可推荐项目数。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各4个项目,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各5个项目,文成县、泰顺县各6个项目,乐清市、瑞安市各2个项目,龙港市1个项目,在此基础之上各县(市、区)可再推荐1个备选项目,并在上报时注明。各县(市、区)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在市级确定的项目数限额内择优推荐申报。

五、补助标准

原则上市级补助按单个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的60%,不超过30万元核定。鼓励属地财政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确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自筹资金有困难的项目,或补助对象符合重点帮促村、少数民族村、革命老区村等重点帮扶条件的项目,市级补助额度可适当增加,财政补助总额上限可提高至100%,具体补助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在市级补助总额上限内统筹安排,并在项目申报时予以明确。

六、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请于2022年11月1日前,将附表纸质扫描(盖章)和电子版一同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七、其他事项

各地推荐上报项目时,应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核准项目投资额,确定合理的补助额度,并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成效,制定科学的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上报的项目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张雷;联系电话:88588525)

附件:2023年度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推荐表.doc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