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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2-00071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建〔2022〕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无废细胞”创建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为规范温州市市级“无废细胞”创建奖励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温州市市级“无废细胞”创建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级“无废细胞”创建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市级“无废细胞”创建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20〕69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无废细胞”创建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创建“无废城市”,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奖励“无废细胞”创建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无废细胞”创建奖励专项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无废细胞”创建的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项目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等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无废细胞”创建奖励工作的目标任务确定,组织申报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做好奖励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2021-2025年期间各县(市、区、功能区)“无废细胞”创建奖励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为:完成创建工作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无废细胞 ”,具体包括:无废乡村、无废小区、无废学校、无废企业、无废 4S店、无废酒店、无废园区、无废超市 、无废公园 、无废饭店 、无废医院 、无废工地 、无废景区等;具体根据每年创建类型变化动态更新。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每年工作计划,组织年度项目申报,于每年6-8月上报次年的奖励项目,纳入到本级财政项目库。

第九条 强化“无废细胞”创建奖励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加强项目实施中期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按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剂,进一步优化资金分配方案,提高资金绩效。

第十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转移支付到县(市、区、功能区)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及时规范拨付资金,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专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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