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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鹿财采〔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06-22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投 诉 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环球大厦1807室。

       被投诉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136弄3号。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

       相关供应商1: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瓯海区国商大厦1203室。

       相关供应商2:温州国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37号云创空间A16工位

       相关供应商3: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中央涂广润嘉苑二层东首E1-E2。

       相关供应商4: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三期2B-1004室

       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空调项目(编号:Z-CSLC2021112000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1年12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评标委员会关于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国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涉嫌串标、围标的调查审核事宜过于表面与牵强,未能深入调查!投诉人依据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国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未能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的数据截图(加盖供应商的公章)的资料进行投标响应(详见中标结果公示六、技术评分明细表当中的标项目1),这与做标书的人员存在重大联系,因此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国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的标书存在同一人制作的重大嫌疑,这三家公司涉嫌串标与围标,严重影响此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开展原则。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综合上述事由,投诉人请求请废除中标结果,重新招标。

       投诉人为了支持其投诉请求,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公告查询)、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等证据。

被投诉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在收到贵局的投诉书后,我中心立即联系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了解相关情况,收集相关材料。针对该起投诉的内容答复如下∶本次评审我单位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进行,未派代表参加,也未推荐专家评审。仅按中心要求派一名监察人员到场。12月23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在开展就被质疑三家供应商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评审委员会认为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国消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均为格力品牌产品,故技术指标具有相似性。针对上述三家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能效标识同备案的数据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的问题,三家供应商书面答复厂家未向其提供相关文件。评审委员会复审认定质疑不成立。投诉人提供的依据均来自主观推断,未能提供有效客观证据,证明三家公司串标。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已组织原评审委员做了调查与解答。认为对三家公司串标的质疑不能成立。

      被投诉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质疑函的答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辩称:在收到贵局的投诉书后,我中心立即联系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沟通相关情况,收集相关材料。针对该起投诉的内容答复如下∶2021年12月16日,我中心收到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针对该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据。与此同时在2021年12月23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审委员会系政采云系统随机抽取产生。现针对该起投诉的内容答复如下: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国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均为格力品牌产品,故产品技术指标具有相似性。针对上述三家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的数据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已向上述三家供应商进行问询,上述三家供应商书面答复格力品牌厂家未向其提供相关文件。故评审委员会认定质疑不成立。

       被投诉人为支持其答辩请求,提供了评审专家抽取记录、协助质疑答复、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记录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2温州国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司认为不符合事实,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属于臆想,我司不存在与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串标、围标行为。我司的回复有以下事实依据∶1、评分细则第2条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先进性中2.5根据磋商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单位制冷/制热功耗指标(SEER/COP 值)及节能等级综合打分(需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的数据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该条款我司已在项目问询时回复过,格力厂家未提供过相关材料,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2、我司自主在中国能效标识网网址房间空气调节器查询类型下也未能查询到相关截图。我司的投标型号为∶KFR-35GW/(35563)FNhAa-B2JY01、KFR-50GW/(50563)FNhAf-B2JY01、KFR-72TW/(72550)NhCa-2、KFR-120TW/(12550S)NhCa-2。我司查询截图结果附后。贵单位可以自主查询以证实我司所述情况是否属实。综上所述,关于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我司及另外两家单位涉嫌串标、围标事宜事项不符合事实。我司与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单位为竞争关系。我司也希望该项目重新招标,能让我司有重新参与中标的机会。

      温州国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截图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3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获悉本项目招投标公告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3日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1、在获悉公告要求提供有关空调产品数据及品牌生产商的有关材料,我公司向格力厂家申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之后我公司为本次投标做了详细准备,对于标书要求的“需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的数据截图”,我公司即联系厂家代理商浙江通城公司工程部,同时也联系了温州代理商温州通城公司,均答复格力公司不关注此项投标要求,也未提供有效数据信息。(在过了招投标公布日后厂家才提示中国能效标识网址信息,让我们自己查询)所以我公司没有在招标书中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数据截图”,也没有做任何虚假数据材料应标。2、2021年12月13日投标公布中标产品为美的空调,我公司人员即在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中无法查到美的数据和格力的数据(本公司人员误解查询路径等原因),并于2021 年12月17日向代理机构发出质疑函。2021年12月 20日采购人的答复函明确指出美的产品拥有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数据,我公司不再坚持投诉。3、对于本公司投标的产品在“中国能效标识备案”网无法查阅到备案(包含美的产品),是因我们一直依赖格力厂家提供数据与材料,最终在招投标截止之前没有得到数据,也因为我公司对投标的专业知识不够造成技术评分的重大损失。4、对于技术分的评分项目,我公司以事实为依据来响应技术评分项目,向着满分的要求来响应,但绝不会提供虚假的数据和材料来应标,我公司一向以诚信和真实(材料)有效数据的响应任何招投标文件。5、投诉书中由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数据,其文件备案公布时间2005-03-28 是无效文件,系投诉人公司误读并误解。6、对围标和窜标,请相关领导重新核查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即一切明了。7、关于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的涉嫌诬告诽谤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截图、质疑函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4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格力厂家提供的资料投标,符合招标要求,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仅提供答辩意见,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CSLC20211120007),2021年11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9点30分,预算金额为730607.68 元,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2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598000元。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提出质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函》,国秀公司对该《质疑答复函》不服,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采购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预中标供应商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采购合同,并已开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月5日-1月6日分别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相关的供应商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被投诉人及与投诉相关的供应商(除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外)均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而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

      三、为查明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月14日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送达《关于协助再次开展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空调项目专家评审的函》,专家组结合本项目的材料,于2022年1月24日答复:“评审专家在磋商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上述三家磋商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等事实;”“参考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的答辩意见、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质疑答复、涉嫌串标的三家公司的答辩材料并结合投诉书等相关材料,未发现能够认定温州卓豪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国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本项目中存在串标与围标等严重影响此项目公平、公正的行为的证据。”“此次温州国秀电器有限公司未提供关于该投诉事项的实质性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评审专家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温州国秀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温州国秀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