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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采监〔2022〕87号)

发布日期:2022-06-22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投诉人:浙江博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255号B幢2楼206室

被投诉人一:永嘉县瓯北第三小学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

被投诉人二: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牛山商务大厦9楼

投诉人浙江博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永嘉县瓯北第三小学及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永嘉县瓯北第三小学校园迁建工程智能化基础设备(编号:HQZB-YJ-2022012001)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2年3月17日起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博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一:采购人、代理发布的采购文件存在采购参数存在品牌倾向、排斥行为,未对质疑正面答复,更正评分标准后,整合参数要求,怀疑存在控标围标行为。

事实依据:我公司根据采购人2022-02-18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后,采购人避重就轻未按质疑正面回复,要求我们提供可能存在排斥行为的参数详细情况,又不针对参数做详细调查,关于我公司质疑事项1,只是回复说:“相关方案及技术参数进行多次会审、严格、专业、先进、实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设备参数,为采购人实际需求”和挑选质疑参数内容回复。我公司对质疑回复结果不满意,如本项目方案经过多次会审严格制定,那我公司请问:本项目多次发布更正公告,且2022-02-18发布采购文件中“2.2、教室智慧多媒体”参数与第一次发布的参数完全不一致,是否自相矛盾。我公司提出的质疑经过市场行业调查,代理要求提供详细涉嫌排斥的参数,我们也提供了建议,为何一条未采纳,且为了配合评分办法量化做了相应参数合并突出控标优势参数得分优势。我公司提出质疑仅是怀疑项目存在排斥的情况,并说明采纳业主和代理采纳相关建议,回复只对个别问题进行回复,列入网络仅对核心交换机,说满足的有很多品牌,但是据业内了解,实际只有H3CS7500系列能得满分,如标星项需要检测报告其他厂商基本没做检测报告,而且我单位质疑的核心交换机第4点和8点有重复矛盾内容都未予关注采纳,而对未质疑的其他内容做了整合修改配合评分量化后的控标。另外经市场调研了解,该项目网络部分参数为H3C制定,有单位报备该项目,结合质疑事项2的回复,永嘉县教育局现有的城域网和控制器由H3C品牌承建,我公司充分理由质疑该部分的控标行为,如确实需要网络采用H3C可以直接单一来源就好了。答复函中,“2.2、教室智慧多媒体”部分,业主只挑取几条说明,我们根据参数对比,行业问询,均是锐捷一体机产品,而业主第一稿采购文件则是希沃产品。采购文件中产品参数要求检测报告的,有要求第三方机构、有MA或CAL或CNAS认证章,有CNAS认可的,明显不是同一标准。综上,业主和代理答复内容不实,避重就轻回复,盼请财政监管单位核查项目备案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相关主管部门是否有审查?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代理答复质疑后发布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量化评分存在控标嫌疑

事实依据:采购人量化评分后故意整合评标参数配合控标,2022-02-18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产品技术参数:教室及办公室网络,标注“★”的指标参数共36项,其他指标参数共64项,而2022年3月2日发布的技术参数:教室及办公室网络,标注“★”的指标参数共8项,其他指标参数共61项。其他部分产品也是如此,最直观的就是为了故意拉高标注“★”扣分分值。而业主答复是“相关方案及技术参数进行多次会审,严格、专业、先进、实用,本者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设备参数,为采购人实际需求”,为何几次更正公告均修改技术参数。如不是心存猫腻,大可第一次更正修正评分标准未量化的问题,不用修改参数。估计潜在操控投标的人不愿意。又想合理地答复质疑,又想控标,如是切实需求,真心建议业主论证后定向采购。请监管部门核查相关情况。

因此,投诉人请求:1、调查审核是否存在控标行为;2、请求要求业主重新根据自身切实需求合理的修改技术要求,让更多厂家商品可以参与;3、请求要求业主按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被投诉人一永嘉县瓯北第三小学辩称:

此次采购的预算立项及技术参数等均依据永嘉县教育信息化建设现状及未来建设方向审慎制定规划,兼顾预算费用、建设先进性、实际应用、未来延展性等方面。相关方案及技术参数由我校前期咨询多方集成商以及厂家,并结合其他学校的招标方案,进行多次会审,形成最终方案;我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设备参数,为我校实际需求。

形成最终方案后,征询过相关专家意见,且咨询了各个系统的知名厂家,网络系统咨询了华为、华三、锐捷等均答复有相应设备可以满足参数要求;智能交互大屏咨询了希沃、锐捷、东方中原等,答复有相应设备可以满足参数要求;显示屏系统咨询了强力巨彩、利亚德、金立翔等答复有相应设备可以满足参数要求。

被投诉人二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本项目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出,我公司在招标文件制作过程对采购需求予以审核,删除了厂商盖章、部分“★”项、前授权等相关内容后,咨询了专家及部分生产厂家后形成最终的招标文件。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编号:HQZB-YJ-202201200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的是电子交易方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投标活动。2022年1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2年2月9日、2月18日、3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2022年3月17日组织开评标,采用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共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投标,2022年3月1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浙江博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2月25日认为采购文件部分参数存在品牌倾向、排斥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分别向被投诉人瓯北第三小学及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寄送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歧视性参数被投诉人二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要求投诉人补充详细举证材料。收到举证材料后,被投诉人二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对本次质疑进行回复。在投诉期限内,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3月17日起正式受理该投诉件,并于当日向被投诉人寄送投诉件副本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项目目前未签订采购合同。

三、投诉人浙江博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有两项内容,该两项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采购文件中关于技术设备存在品牌倾向”的内容实质相同。

四、该采购文件的参数是被投诉人委托永嘉县开盛电脑有限公司编制相关需求方案。经本机关调查询问,该项目需求方案根据学校自身需求及县内其他学校建设情况以及参考了市场主流设备品牌产品参数综合制定,并提供举证材料予以证明其需求参数所参考的相关品牌,之后其应本机关举证要求,又向本机关提供目前市场上有3家品牌型号产品能够满足本项目需求的举证证明材料。

五、针对投诉事项中认为相关参数具有倾向性、指向性的问题,本机关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佐证材料予以证明,投诉人提供了两份举证材料。

六、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相关产品并未指定品牌,打“★”参数均为关键性参数并未设置成实质性参数,相关参数存在不满足仅扣分而不做无效标处理。

七、该项目在受理投诉当天组织开评标,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针对投诉方投诉事项中认为采购文件中教室及办公室网络、教室智慧多媒体这2块参数存在倾向性、指向特定品牌问题,本机关分别向该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浙江卡乐科技有限公司、首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寄送协查函,双方回复函都表示该采购文件中采购设备参数不存在倾向性、指向特定品牌,无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八、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采购文件中关于教室智慧多媒体一体机“3.10”、“3.11”、“3.12”的功能参数问题,本机关先后取得东方中原、锐捷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希沃厂商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复函,并观看了希沃多媒体一体机的具体演示。

九、本机关于2022年4月17日组织该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教室及办公室网络、教室智慧多媒体这2部分设备内容参数需求设置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邀请相关专家组织论证,同时邀请了永嘉县教育技术中心老师及采购单位代表共同参与。该论证会结论为:一是该采购文件中教室及办公室网络、教室智慧多媒体设备参数以及技术功能都具有必要性,有利于学校智能化平台的提升;二是该采购文件中教室及办公室网络、教室智慧多媒体设备参数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关于网络设备参数内容,主流品牌产品都能满足参数要求,关于教室智慧多媒体设备设备参数,专家认为目前市场上能满足投诉人反映达“★”的三项软件功能参数的产品基本没有。同时,专家认为采购文件关于这2部分设备参数中打“★”参数中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的需求必要合理,能够减少虚假应标风险从而保证项目质量。

十、MA、CAL、CNAS检验报告是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送检产品的质量、功能检验后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检验标准虽有不同,但在采购文件中已表明只要出具其中任何一家机构的检验报告都可以,所以对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差别待遇。

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人投诉本采购项目存在围标的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缺乏事实依据。一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内容应当先提出质疑但关于围标的投诉在投诉人提交质疑书中并未涉及;二是围标行为主体应当是指参与本项目的相关投标供应商且应当有具体行为,而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举证证明材料中并未有具体指向的相关供应商以及具体围标行为。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对于围标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教室及办公室网络、教室智慧多媒体设备参数具有倾向性、指向特定品牌,缺乏事实依据。首先,经专家论证,一致认为采购文件中关于教室及办公室网络设备、教室智能多媒体设备的参数技术、功能要求是基于永嘉县教育系统网络设备需求及学校未来发展趋势需求所设定,均是日常教育系统网络设备都需要的功能,并未恶意抬高参数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其次,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相关供应商回复表示该采购文件中采购设备参数不存在倾向性、指向特定品牌,无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再次,经论证专家审阅了投标供应商相关投标产品参数、永嘉县开盛电脑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举证证明材料、东方中原和锐捷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希沃厂商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复函,并观看了希沃多媒体一体机的具体演示后,一致认为目前华为、锐捷、华三等3个市场主流品牌能够满足教室及办公室网络设备参数需求,教室智慧多媒体一体机采购文件中关于“3.10”、“3.11”、“3.12”的功能需求表述认为目前希沃、东方中原、锐捷等设备均不能得分,专家一致论证意见为上述参数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最后,投诉人投诉“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网络部分指向华三、多媒体设备指向锐捷,市场上使用其他常见品牌都不能完全满足”的主张,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因此,投诉人投诉采购文件的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采购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存在控标的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书投诉事项1中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内容”,引用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该法规已于2017年10月1日废止,目前执行的为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本机关予以指正。

四、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确定、编制、审查工作形成书面记录并予以存档,但是被投诉人永嘉县瓯北第三小学并未对需求编制工作引起重视且未按规定要求整理成档,对此本机关将对其进行约谈。

综上,投诉人关于“永嘉县瓯北第三小学校园迁建工程智能化基础设备(编号:HQZB-YJ-2022012001)”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