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采购  > 曝光台

行政处理决定书(平财采〔2022〕194号)

发布日期:2022-06-22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投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文治路东、鼎盛街北D区D2栋6层8号

被投诉人:平阳县人民医院

地址:平阳县昆鳌大道555号

被投诉人: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地址: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和谐家园

相关供应商: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1208

投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平阳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重)(编号:PYCG211213122〈重〉,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2年4月11日收到投诉予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未作回应;被投诉人平阳县人民医院避重就轻,不予回应质疑事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第一次开标,不敢回应,自动取消投标结果,我公司保留投诉权益,希望被投诉人能引以为戒,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第二次开标被投诉人抽取与本项目专业不符的专家麻瑞龙(医院业内人士)并派出两名业主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本就涉嫌违法;涉嫌开标之前联系评标专家,开标现场给予引导。投诉事项3:第一次开标后我公司就已经质疑业主评委在评标现场给其余评委打招呼给予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中标,业主未对此作出回应,我公司强烈要求监察部门对开标现场监控和声控进行审查。

被投诉人平阳县人民医院答复称: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平阳县招标中心未作回应;被投诉人平阳县人民医院避重就轻,不予回应质疑事项。回复:2022年3月14日已经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2:但是第二次开标,被投诉人抽取与本项目专业不符的专家麻瑞龙(医院业内人士)并派出两名业主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本就涉嫌违法;涉嫌开标之前联系评标专家。开标现场给予引导。回复:本项目专家抽取按相关流程操作,由政采云系统自动抽取。其余事项无实质性依据。投诉事项3:第一次开标后,我公司就已经质疑业主评委在评标现场给其余评委打招呼给予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中标,业主未对此作出回应,我公司强烈要求监察部门对开标现场监控和声控进行审查。回复:本事项无实质性依据。

被投诉人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答复称:平阳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重)(采购编号:PYCG211213122〈重〉)采购项目于2022年2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点30分。在2022年3月4日收到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书面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由于采购人未委托授权我单位进行答复,则将该书面质疑转给采购人平阳县人民医院作出答复。采购人平阳县人民医院于2022年3月14日对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

相关供应商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答复称:我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贵局转递的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圆方物业”)就平阳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PYCG211213122)(下称“平阳县人民医院项目”)的《投诉书》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要求我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和本项目进展情况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公司现根据贵局要求答复如下:一、我公司认为圆方物业公司的投诉事项或者超过法定期间,或者无任何事实依据,其投诉完全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并依法严惩。其中:1.投诉事项认为平阳县人民医院为我公司“量身定做评分标准”,系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和投诉,早已超过法定质疑和投诉期间,投诉人无权提出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应当在公告期满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日为2月10日,到2月16日公告期届满,2月28日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届满。而投诉人的质疑书签署时间为3月3日,早已超过对招标文件的法定质疑期,对于该部分质疑和投诉,投诉人无权提出,应依法驳回。2.投诉事项2及投诉事项3认为业主代表在开标前与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在开标前有接触,并通过“打招呼”引导评委要求评委给予我公司中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纯属捏造事实,系虚假、恶意投诉,应当依法严惩!正如《关于平阳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质疑的答复函》中所述,本次采购活动评标过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完成,程序合理合法,我公司完全认同答复函中意见。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投诉所称业主存在开标前接触评委及开标时打招呼的情况,系恶意编造事实进行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应当依法严惩,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综上所述,我公司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并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本次投诉系竞争对手的恶意投诉及抹黑。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也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单位及评标专家均依法依规进行了采购活动。我公司请求贵局驳回投诉,并依法严惩进行恶意投诉的投诉人,维护采购人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及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还合法供应商以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及营商环境!二、本项目进展情况本项目中标公告期满后,我公司与采购人已签署合同并已根据合同提供服务。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预算金额57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 2022年2月10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于2022年3月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

二、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核实,2022年3月4日,投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平阳县人民医院、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提出质疑,2022年3月14日,被投诉人平阳县人民医院予以答复,被投诉人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未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被投诉人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未按规定就质疑函所涉及的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作出答复情况属实。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编号:5402-347259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事项。”(留言网址: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2/t20200221_3472595.htm)故投诉事项1不属于投诉事项。

三、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总计为7人,采购人代表为2人,评审专家5人,评审专家占比为71.4%。采购代表2人,符合上述规定。且根据抽取记录显示,麻瑞龙属于医疗卫生领域的专家,符合评标目的,未违反法律规定,现有证据未发现被投诉人开标之前联系评标专家。经本机关查阅开标现场监控录像,发现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情形。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

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问题本机关另行处理。

综上,投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对平阳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重)(编号:PYCG211213122〈重〉)的投诉部分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