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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3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资环〔2022〕20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住建发〔2017〕17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49号)等文件内容,现就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各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于每年10月份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况进行清算。

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费分配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费分配表

序号

地区

提前下达金额(万元)

1

鹿城区

436.8

2

龙湾区

54.6

3

瓯海区

109.2

合计


6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