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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3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资环〔2023〕1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8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等文件精神,现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详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2〕58号文件执行。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区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二、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下达的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各区收入列2023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租赁住房保障中用于向符合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出列报“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三、各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资金分配情况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四、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公租房租金补贴)

           2.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老旧小区改造)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公租房租金补贴)

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地区

根据2022年12月20日

公租房补贴发放户数(户)

本次拟下达金额(万元)

鹿城区

25365

8379

龙湾区

2049

677

瓯海区

1355

448

总  计

28769

9504

附件2

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老旧小区改造)

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地区

改造面

(万平方米)

改造户数(户)

改造楼

栋数(栋)

小区数(个)

本次拟下达

金额(万元)

鹿城区

78.98

7805

141

18

1593

龙湾区

10.67

1148

37

5

260

瓯海区

10.41

1094

30

5

247

总   计

100.06

10047

208

28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