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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3-00191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1-23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关于征求《温州市群众体育扶持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我市群众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和运动休闲的新需求,规范和加强群众体育项目扶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群众体育扶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温州市财政局起草了《温州市群众体育扶持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2月4日前反馈至温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温州市财政局 陈琼

联系电话:88523259,手机:13353355267

附件: 《温州市群众体育扶持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温州市群众体育扶持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群众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和运动休闲的新需求,规范和加强群众体育项目扶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群众体育扶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体育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群众体育场地建设项目、群众体育场地运维项目、群众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群众体育赛事活动项目等。

第三条 群众体育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重点用于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群众体育场地建设、运维,提供科学健身指导、体质健康检测等群众体育公共服务。

第四条 群众体育扶持资金的分配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群众体育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负责群众体育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体育局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管理细则;组织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核、公示等工作;根据年度体育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群众体育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根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管理,并对补助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群众体育场地建设和运维扶持

第六条 对纳入温州市基层体育场地年度建设计划的群众体育场地,在新建完成并经温州市体育局组织验收通过后,给予一定新建扶持补助。

第七条 百姓健身房建设和运维补助:

(一)建设补助

1.市区范围内,新建成的一类标准的百姓健身房,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县(市)范围内,新建成的一类标准的百姓健身房,给予一次性补助12.5万元。

2.新建成的农村百姓健身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运维补助

对符合免费、公益低收费开放要求的百姓健身房,经市体育局组织评定为星级百姓健身房的,按星级评定结果给予一定运维经费补助。

1. 市区范围内,被评为温州市三星、四星、五星的百姓健身房,每年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6万元运行补助,星级百姓健身房数量不超过一类百姓健身房总数的80%,其中五星百姓健身房数量不超过一类百姓健身房总数的30%。

2. 县(市)范围内,被评为温州市五星的百姓健身房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行补助。

第八条 球类运动场地建设补助:

1.新建成的标准笼式足球场,每个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2.新建成的标准灯光篮球场、标准灯光网球场、标准人工草地门球场,每个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

3.新建成的标准灯光排球场(气排球场)、标准灯光羽毛球场、非标灯光篮球场,每个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九条 其他群众体育运动场地建设补助:

1.新建成的登山健身步道,每五公里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新建成的社区多功能运动场,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新建成的全民健身广场,面积在2千至3千平方米,每个补助30万元;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的,每个补助45万元。

4.除前述群众体育场地外,其他符合政策导向或群众需求的群众体育场地,并纳入温州市基层体育场地年度建设任务和建设计划的,其补助标准由市体育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运维补助。对按要求开展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市本级开放学校(校区)每年补助3万元;各区学校每年补助2万元。

第十一条 群众体育场地建设获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且补助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省级补助标准低于市级标准的,市级按差额予以扶持。

第三章  群众体育服务和活动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公益服务方式,送科学健身指导进百姓健身房、学校、社区等场地。

第十三条 鼓励市区各医疗机构建设体卫融合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优质的体质健康检测服务。对符合体质健康检测服务要求的体卫融合服务中心,服务群众人数达到规定要求并及时报送检测服务数据的,单个机构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群众体育事业,弘扬温州体育文化。

1. 鼓励具备一定运动知识的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加入温州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指导、带动所属社区、乡镇群众体育文化氛围;

2. 市体育局按年组织开展十佳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活动,对十佳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适当激励。

第十五条 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各类体育运动。面向温州市民不定期发放市区体育消费券,用于参加体育健身运动和体育技能培训。体育消费券按照群众消费、政府补贴的原则组织发放,发放细则由市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群众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已获市民政局发文认定的市本级4A、5A等级体育社会组织,由市体育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复评。获考核前十的4A等级体育社会组织,补助3万元;获考核前十的5A等级体育社会组织,补助5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赛事。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符合我市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省级以上体育赛事,经认定,按实际总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70万元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其他社会力量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群众体育服务和活动,经认定,符合政策导向或存在广泛群众需求,其补助标准由市体育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四章  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所列的群众体育项目,群众体育扶持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先办后补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 群众体育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群众体育事业相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受补助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群众体育扶持资金。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的群众体育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和体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群众体育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项目申报和星级评定的项目,申报细则和星级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