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试点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试行意见》解读如下: 一.《试行意见》出台的背景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和“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2023年3月,财政部明确要继续指导和推动浙江等地财政部门先行先试,探索做好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注重总结提炼地方成功经验。5月,浙江省财政厅同意我局开展探索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试点。为认真贯彻三个“一号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中国(温州)数安港建设,我局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管理,创新实现全国数据资产确认登记第一单。 为更好探索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企业财务等监管要求,起草出台了本《试行意见》。《试行意见》起草后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于9月14日至10月14日在温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采纳0条。 二、适用对象 《试行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阶段采取申报制。其他有意愿开展数据资产管理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由市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分别牵头部署开展各归口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企业的数据资产化工作;相关条线上级部门有部署要求的,结合其部署要求开展工作。 三、主要内容 《试行意见》共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和其他事项五部分。工作重点包括有序推动数据资产化、确保数据资产来源和权属清晰、稳步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支持推动数据资产交易流通、逐步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收缴机制、切实加强数据资产安全管理等七个方面内容。 其中,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在目前公共数据采取政府统一授权加工运营的背景下,《试行意见》提出主要按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要求对数据实行目录式等基础管理,具体资产化有待上级相关会计准则和资产管理政策明确后实施。同时,探索性提出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交易审批管理,单位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资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对资产相关权益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要求依法购买社会数据,激发各方参与数据资产交易流通的积极性。具体将按下步上级财政部门政策明确后予以进一步推进。此外,还探索性提出,要逐步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纳入政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形成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良性循环。 企业方面:《试行意见》提出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部门指导”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点带面,先易后难,按照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精神,依托会计财务、资产评估、数据分析等专家力量,发挥会计税务专家服务团和相关院校专家团队作用,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和登记管理等提供暖心服务、增值服务。同时,企业自身要建立健全数据资产内控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自觉接受财会监督。 因为《试行意见》是全国财政系统第一个专门针对数据资产管理方面内容出台的文件,故没有可借鉴经验,也不存在新旧政策和做法对比等情况。 四、施行时间 《试行意见》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对数据资产管理有新的要求的,本试行意见可视情做相应调整完善。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徐峰 联系电话:0577-8850959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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