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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温州市2022年度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3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采〔2023〕1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决定开展温州市2022年度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及范围

本次自查自纠的主体为温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

自查自纠范围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二、工作内容

各预算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项目(含服务类项目续签)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依规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未依法依规执行内部决策过程、磋商谈判、结果公开、合同签订及公告、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各采购环节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先实施项目后补充采购程序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未依法依规履行论证、公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财政部门审批等相关程序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未依法依规建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内控制度情形;

(六)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干预采购活动、违规指定项目供应商等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筹推进本部门(含直属、下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所有预算单位全覆盖。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立刻落实整改,限期整改到位,并负责汇总本部门(含直属、下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填列《2022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2月15日前通过市政府OA或浙政钉报送电子扫描版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自查期限范围内没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应在表格中进行零申报。不得谎报瞒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我局将随机抽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审计、巡查及各单位纪检部门。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2022年度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自查自纠工作。

联系人:项渊,联系电话:0577-88532725。

附件:2022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xls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