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资环〔2023〕11号 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76号)、《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美丽城镇建设 2022年度评价结果的通报》(浙城乡环治〔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8号)等要求,现调整下达2023年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相应扣减你区“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二、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美丽城镇建设有关的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整合各方资金和资源,结合美丽城镇建设要求,将资金集中统筹用于亮点突出工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做好资金绩效管理,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附件:2023年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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