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温财资环〔2023〕13号 各区财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2号)规定,现将2023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相应调整各区2023年“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指标。资金可统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海绵管廊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任务支出。同时,一并下达2023年度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 请各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好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2023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doc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