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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农〔2023〕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海经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市、县两级2021年—2023年全市水利设施灾害保险(堤防段)协议,2023年全市保费总额1537万元,补助资金按照《温州市堤防灾害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温水政发〔2018〕68号)确定的保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2023年水利设施灾害保险(堤防段)市级补助资金共计1102.57万元(详见附件),相应增加你们“2120814 农业生产发展支出”预算指标,各地要落实配套资金,并按协议要求及时完成保费支付工作。 二、补助资金由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2023年水利设施灾害保险项目的保费支付。各地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绩效,并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 三、2022年度水利灾害保险(堤防段)市级补助资金(温财农〔2021〕18号文件所下达)的预算支出科目由“2120899 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更正为“2120814 农村生产发展支出”,所涉及资金在指标下达时已使用更正后科目,本次仅做文件书面补充更正。 附件: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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