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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资环〔2023〕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温州市美丽城镇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温州市美丽城镇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建〔2021〕16号)、市府办抄告单(〔2020〕127号)精神,结合《关于全省美丽城镇2022年度评价结果的通报》(浙城乡环治〔2022〕1号)考核结果,现下达2023美丽城镇建设市级专项奖补(第一批)资金(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美丽城镇建设有关的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后续将进行清算并下达绩效目标。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并于当年6月份前向市住建局报备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请各地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结合美丽城镇建设要求,按照《温州市美丽城镇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将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所辖乡镇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可优先将资金集中统筹用于亮点突出工程,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23美丽城镇建设市级专项奖补(第一批)资金分配表.wps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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