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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3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主管部门: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1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的开支标准的,市本级项目按如下要求报批:市财政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及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经营性项目,须事前经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不得列入项目总投资。

区级项目,由各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本级项目按如下要求报批:市财政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及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经营性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

区级项目,由各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目前已竣工但尚未报批竣工财务决算的市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财务决算的报批。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

五、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流程另行制定。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178号)


温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