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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流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13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流程(试行)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温政办[201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加强财政审核,加快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本级项目按如下要求报批:市财政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及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经营性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

第四条  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办理的评审依据应包含: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中介机构财务决算评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财政审核中心)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

第二章  审批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市财政部门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正式发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意见书”,同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内容;

(二)建设项目立项时间、批准概算;

(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

(四)建设项目其他事情说明。

第六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审核或复审,并结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评审报告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拨付资金、审批工程结算报告或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出工程款项以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上最终审核结论为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负责对其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落实建设单位所需整改内容,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项目情况说明;项目审核依据、结果确认;项目整改内容意见、建议;其他事项说明。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竣工财务管理,按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资金清算和资产移交后需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机构对市财政审核中心委托办理财务竣工决算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三章 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提供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及部门审核过程中所需依据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的,直接发文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为二级单位的,发文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需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内容结合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通过初审后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对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委托书)。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委托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在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做好充分沟通,并落实整改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根据中介机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结合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审核中心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正式发文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意见后,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产权资产登记移交等相关事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使用管理中,应当按照《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温委办发〔2011〕4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建立项目竣工决算办理人员库、待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库和已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库,并加强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业务培训。项目业主单位上述人员应在培训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审批流程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审批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委托书

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现有                     承建的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报送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已经核对,请你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工程造价(估算、概算、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


特此委托。

 

 

 

委托处室:  政府投资项目处

委托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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