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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3-05-15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投资〔2021〕5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

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3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 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并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占比超过50%(含)),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按照“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办理及时、核实准确”的原则,主要监督审查项目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重大工程变更的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情况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必要时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内部审查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方式、结算口径等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内容进行详细合理的约定,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得违反招标文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编报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保证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在确认“审核报告”后5天内向财政部门报备。项目建设单位如有主管部门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报告”上附签报备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审核报告”应保证应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后续安排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中,原则上不予增补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采取“直接审查”和“委托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审查后出具“监督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批复概算执行;

(二)工程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

(四)施工变更签证;

(五)人工和材料价差;

(六) 工程索赔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实施过程中,可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征询函”。必要时,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监督审查意见”中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安排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的项目,应在相关资料完备之日起,60天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监督审查意见”;或30天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征询函”,并在确认“征询函”相关回复内容后,30天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监督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时点、合同金额,分阶段推进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工作:

(一)2018年1月22日前立项,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审核报告”,财政部门安排审定;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审定的范围。

(二)2018年1月22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期间立项,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审核报告”,财政部门安排监督审查;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审核报告”,财政部门抽取一定比例安排监督审查;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督审查的范围。

(三)2021年1月1日以后立项,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审核报告”,财政部门抽取一定比例安排监督审查;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督审查的范围。

第十九条 经依法招标、采购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货款,及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咨询、检测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督审查的范围。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审查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实施,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章 监督审查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审查意见”,作为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付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备的“审核报告”出具“征询函”,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书面回复的,财政部门将根据现有依据出具“监督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备的“审核报告”出具“监督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并书面回复的,财政部门将视同同意“监督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审查意见”中所披露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或整改并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整改并书面回复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向市政府或向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移交“监督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备的“审核报告”出具“监督审查意见”,同时抄告项目主管单位(如有),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针对所披露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及时进行处理或整改。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安排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的项目进行回访,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有关单位反映监督审查及回访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外,财政部门对必要时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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